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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13-05-31 12:00:00 |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强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在我校正式注册、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标准和比例(从04级开始执行)
 
一等奖  平均学分积点3.50 1200/  评奖比例范围  5% 班级
 
二等奖  平均学分积点3.25  800/  评奖比例范围 10% 班级
 
三等奖  平均学分积点3.00  500 / 评奖比例范围 15% 班级
 
(二)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在当学年智育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无不及格科目)、德育和体育成绩均在80分以上、其它科目成绩60分以上、附加分不为0的学生中产生。
 
第四条  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要求
 
(一)在毕业前进行,按照第三条标准,结合离校表现、积极就业综合评分,公式如下:
 
毕业生评奖成绩=综合测评成绩×50%+离校表现成绩×30%+就业态度、诚信度评价×20%
 
其中综合测评成绩、离校表现成绩和就业态度、诚信度评价均按百分制计分。
 
(二)一、二等奖学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三等奖学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五条  竞赛优胜奖
 
(一)  奖金额度
 
一等奖   500/个人   800/团体
 
二等奖   300/个人   400/团体
 
三等奖   100/个人   200/团体
 
(二)  竞赛优胜奖的评定要求
 
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竞赛,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一般应为前三名)或为学校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市级科技成果获奖者;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由活动组织者评价、推荐,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实践优秀奖
 
(一)  奖金额度
 
一等奖  300/个人
 
二等奖  200/个人
 
三等奖  100/个人
 
(二)  实践优秀奖的评定要求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取得技术成果、写出较高水平的专题文章,或在实践中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方案并取得实际效果者。
 
由校团委负责组织评比、推荐,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单科学习优秀奖
 
(一)  奖金额度  100/个人
 
(二)  学习标兵奖的评定范围
 
大一入学第一学期末,英语及数学课成绩本院(系)最高分。
 
第八条  精神文明奖
 
在精神文明方面表现突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由有关部门评价、推荐,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奖励金额不确定。
 
第九条  集体荣誉奖
 
市级先进班集体奖金1000元;
 
校级先进班集体奖金500元;
 
优良学风班奖金200元;
 
优秀社团奖金200-500元。
 
优良学风班评奖总数为全校班级总数的20%;校级先进班集体从当学年优良学风班中产生,为其总数的50%;市级先进班集体由校级先进班集体中选拔推荐,报市教委批准。
 
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的,不再同时获得优良学风班奖励。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设立,专门奖励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某一学科类别或专业方向取得优异成绩或具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具体实施办法,按资助设奖单位与学校(院、系)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别奖学金
 
 
 
第十一条  特别奖学金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名推荐,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特别奖学金及时评定;其具体名称、发放方式、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无故不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注册者和受违纪处分者不具备当学年内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特别奖学金除外)。
 
第十四条  当学年同一事由符合多项奖学金评奖条件的,按最高额度奖学金项目处理,不得重复评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工商大学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