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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11-02 12:00:00 | 浏览次数:

    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改革,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选择课程;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得、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院专任教师(除班主任外)都有担任导师的义务。导师工作记为社会量,作为年终考核、晋升职称和获得绩效奖励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英语专业一至三年级学生均配备导师。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师实际情况分配导师。

第三条 导师原则上指导学生3年;每个导师指导学生不超过5人。

第四条 导师指导一名学生,每年记社会工作量15分。

第五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全面了解学生的人格特性、兴趣爱好、家庭状况,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根据新生情况,指导他们掌握大学学习规律和方法,尽快适应大学学习方式,端正学习态度,激发学习热情,树立良好学风;

三、帮助学生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及前景,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四、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兴趣,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规律,科学合理地选修课程,安排学习进程;

五、掌握学生每学期累计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业指导,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学生开展就业形势、择业观和择业技巧的教育与指导,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应利用课余时间,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

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全面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业状况,增进师生感情;导师每2周至少应与学生面谈1次,谈话内容要记录在导师工作手册;

八、发现学生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辅导员、班主任或家长联系,沟通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九、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十、对学生个人隐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

第六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

一、学院采取召开学生座谈会、调查问卷、检查导师工作手册等方式,全面客观了解导师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导师应根据了解的学生日常表现及各门课程学习成绩,撰写评语鉴定,交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每学期末召开导师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导师的业务能力,不断完善导师制度。

第七条 导师的奖励与处罚

一、每年底结合教师考评,根据履行职责情况,评选优秀导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致使学生发生严重问题的导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导师资格或扣除社会工作量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党政联席会解释和修改。

 

 

                                                    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