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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11-06 12:00:00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等职(秘书应由委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由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体现我院教学科研力量的系部分布。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从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候选人中经全院专任教师投票,候选人获得全院专任教师的赞同票数量经排序后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参加投票的专任教师达到全院专任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含)以上者,学术委员会可根据第四条要求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受学院委托审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讨论学院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八条,根据需要,对科研项目、成果等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第十条,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对学院科研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指导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及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应确定规范的议事程序及标准,公示决议结果。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外国语学院
201367